粤财行〔2015〕276号
省直各单位,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(委),各县(市、区)财政局:
经省人民政府同意,现将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根据《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粤府办〔2014〕33号),请省直各单位及时按规定公布本部门(单位)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具体项目目录(第四级),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(委)和各县(市、区)财政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,及时制订完善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并按规定公布。
广东省财政厅
2015年6月17日